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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职业经理人)与谁签订合同 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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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于2007年6月从社会应聘进入上海某集团公司担任该集团下属独立法人总经理职务,全权负责该公司的一切运作事务。每月月薪一万元,至08年10月及11月连续两个月由于单位经营严重亏损,发不出工资。张先生于是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合同、拖欠工资为由,在08年12月3日书面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08年12月4日张先生书面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件案件。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08年2月至08年11月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补发08年10月11月的工资并且要求支付25%的赔偿金;
3、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本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07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非股东。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万元。到08年11月一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口头向公司董事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董事长一拖再拖,至今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08年10月11月的工资至今仍未支付,现在依法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答辩:
对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总经理无异议。但是作为独立子公司的总经理就是全权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他拥有自己签订合同的权利。并且对月薪1万元有异议,其实申请人月薪只有5000元每月。对于10月11月的工资未发无异议。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职业经理人的总经理到底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其职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管理制度;任命董事会任命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是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是关于监事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该条是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决议的规定)等对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也作了各方面相应的规定,即也是由董事会决定任免,其主要职权同上述有限公司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当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职业经理人总经理到底适合公司法还是劳动法呢?在本案中的总经理并非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只不过是通过社会招聘进来的高级劳动者。同时他也应该适合劳动合同法。很多职业经理人和企业的关系是合作而不是从属,但是国内的这方面定位不准,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涉及职业经理人到底算不算劳动者的问题,如果算,合同和谁签,反正目前还没有人敢跳出来说职业经理人不是劳动者。而且法无禁止无罪。法律法规未规定职业经理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属于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的张先生应该能拿到双倍工资。

目前企业总经理主要有几类人员。一、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二、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总经理  三、部门总经理或者分公司总经理。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这个一般不会产生劳动争议的问题。二、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总经理这个是很麻烦的事情。因为职业经理人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属于资方,而实际上他属于劳方。那么就让企业很为难。根据公司法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企业厂长、经理应该与董事会签订合同,但是董事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签订合同。因此,必须笔者认为合同一定要签订。关键是怎么签订呢?目前最好的办法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将授权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比较好。因为曾经就有一例案件就是总经理合同与单位签订没有董事会的授权而被法院判为无效。当然,目前没有预警机制,很难以某个案例作为一些代表性,只能仅供参考。

类别:人力资源 |   浏览数(6990)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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